古今之變:顧炎武霸道思惟特點的歷史考量
作者:郭敬東(中國國民年夜學國際關系學院政治學理論專業博士研討生)
來源:《原道》第23輯,陳明、朱漢平易近主編,東方出書社2014年出書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七月十四日甲午
耶穌2017年9月4日
摘要:明清之際,由于遭到古學復興思惟以及政治私密空間現實的影響,儒者開始反思宋明以來的心性之學,在研討典范上轉向了征實之學。在這種轉變過程中,顧炎武以“先王制作”作為其建構的霸道政治的正當性基礎,在此基礎上設計出了一套承載其運行的分權制衡的軌制。歸納綜合說來,顧氏霸道思惟的特點重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在“君國相分”的基礎上,顧氏對國家觀念進行了一種整體脈絡性的轉換;二是在“全國之權”的話語下,顧氏對王權進行了一種公個性意涵下的凸顯;三是在“君臣相正”的脈絡中,顧氏在其所建構的霸道政治中對權力內在制衡機制進行了軌制性建構。本文即從此三個方面展開對顧氏霸道思惟特點的剖析,以彰顯其霸道思惟的“近代性”特質。
關鍵詞:顧炎武;國家觀念;公個性;軌制性;
明末清初之時,由于學術內在發展理路的變化與內在政治環境的影響,儒學開始發生典范轉移,“制作”取代“天道”與“天理”開始成為儒者思慮的重點。在這種思惟佈景下,儒家的霸道思惟亦相應的隨之發生轉變。顧炎武身處這一歷史脈絡中,和當時的儒者比擬,其思惟猶能體現這一轉變的特點。顧氏平生為學皆以重建霸道之治為最高目標,并在批評君主專制的基礎上系統的建構了霸道政治的各個維面,構成了有別于漢唐與宋明諸儒的霸道思惟。歸納綜合說來,顧氏霸道思惟的特點重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在“君國相分”的基礎上,顧氏對國家觀念進行了一種整體脈絡性的轉換。二是在“全國之權”的話語下,顧氏對王權進行了一種公個性意涵下的凸顯。三是在“君臣相正”的脈絡中,顧氏在其所建構的霸道政治中對權力的內在制衡機制進行了軌制性建構。以下詳述之。
一、君國相分:國家觀念的整體脈絡性轉化
在現代中國,“國家”一詞往往是指君主自己或其為主的統治集團。[1]現代儒者在闡述政治思惟時亦往往將“君”與“國”混為一體。在君國不分的脈絡中,君主在統管理念上經常將“國”視為縮小的“家”,采用“化國為家”的方法對國家進行管理,將其視為一家一姓之私產。受此影響,顧炎武在建構其霸道理論時,對這種君國一體的統治方法進行了批評,在凸顯君臣管理資格同等的基礎上,將王朝與國家進行了區分,并以此為基礎對傳統的國家觀念進行了“化家為國”式的整體脈絡性轉化,其內容重要包括三個方面:起首,顧氏將王朝與國家進行了區分,在對現代中國君、臣、平易近一體觀念發掘的基礎上彰顯了國家的整體性特點。其次,顧氏在“君國相分”的基礎上,通過一種回溯到國家創制之初的理論論證方法強調了個人對國家所承擔的“庶人之責”,并在此基礎上私密空間建構了一種潛在意義上的國家權威。最后,顧氏對王權進行了一種語境轉化,將其從君主公有的話語中抽離出來,使其由君主私屬轉變為國家(全國)公屬,由此出發,顧氏建構了一種中國話語下的國家權力即“全國之權”。
1.國家整體性的凸顯
前人在政治認知中,往往將王朝與國家視為一體,認為廟堂之謀是君臣之責,而與百姓無關。這種政治認知導致了在明清之際,面對清人的南侵,南明王朝上至君臣、下至黎庶缺乏一種作為整體性“國家”觀念的凝集力,而沉淪于各種宗派性的黨爭之中,最終國破家亡。
顧炎武受此影響,在“以國為體”的話語下對傳統的國家觀念進行了一種轉化,意圖彰顯國家的整體性。這種轉化重要包含兩個方面:
起首,顧氏區別了王朝和國家之間的區別。在顧氏看來,歷史上的易姓改號所導致的“亡國”并不是作為整體性的“國家”的滅亡,而只是朝代的更替。在顧氏的話語下,作為整體性“國家”滅亡的例子出現在魏晉時代,顧氏在《日知錄》中謂:“魏晉人之清談,何故亡全國?是孟子所謂楊、墨之言,至于使全國無父無君而進于禽獸者也。”[2]他認為恰是因為魏晉之時,由于士人空談玄理而導致了全國之人“無父無君”觀念的構成,進而惹起了在異族進侵中國之時,整個國家缺少有用的抵禦,遂導致作為整體性“國家”的滅亡即“亡全國”。事實上,這里暗含著他內在的一種認知,即作為整體性的“國家”存在的一個條件便是“族屬”雷同。由此可見他在國家觀念的認識上已經呈現出“近代性”的特質。
其次,在辨明王朝和國家的基礎上,顧氏強調了作為“全國”的國家的主要性,進一個步驟彰顯了國家整體性的意涵。在《菰中隨筆》中,顧氏以《尚書》中的內容為例,對其進行了發揮,顧氏謂:“‘萬姓仇予’,五子,親臣也,以君為體,故曰‘予’;‘故天棄我’,祖伊,世臣也,以國為體,故曰‘我’。”[3]在此,顧氏凸起了“國家”的整體性的內涵,指出作為“親臣”而言,則“以君為體”;而作為“世臣”而言,則應“以國為體”,即作為整體性的“國家”是君、臣、平易近配合組成。在顧氏看來,對于王朝的管理而言,重要是其君其臣的責任;而對于國家(全國)的興衰而言,不僅君臣負有其責,並且包含“匹夫之賤”的庶人亦有其責。國家事實上由君、臣、平易近配合組成,而非一家一姓的私物。由此可見,顧氏這種“以國為體”的論述直接彰顯了君、臣、平易近作為國家的部門配合組成國家所有的的整體性的意涵。
2.國家權威性的天生
在凸顯國家的整體性意涵的基礎上,顧氏進一個步驟闡釋了國家的權威性。他認為,在王朝的好處之上,還有一種國家(全國)好處高于一切。王朝只是依靠于國家(全國)之中,其好處的維護者重要是“其君其臣”,而國家(全國)好處的維護者則包含了“匹夫之賤”的國家中的全體組成成員。由此出發,在“保全國”的話語中,他對國家權威進行了系統的彰顯,這種彰顯重要包括三個方面:
起首,顧氏論證了國家(全國)權威的正當性。在《郡縣論》中,顧氏指出,在國家創制的初始狀態,每個人都盡力保全本身及其家庭的好處,即“全國之人各懷其家,各私其子”,[4]而對別人好處的獲取和保有持一種冷淡態度,所謂“為皇帝、為蒼生之心,必不如其自為。”[5]在這種天然的狀態中,出現了具有超凡魅力的人即圣王,在“事人”的基礎上獲得“使人”之權,平易近眾因此歸附圣王,圣王在此基礎上,體國分野,創建國家,“用全國之私以成一人之公,而全國治。”[6]是以,在顧氏看來,平易近眾之所以歸附圣王,認同國家的樹立,重要是因為本身的好處能夠獲得更好地維護。由此,顧氏認為,國家權威在圣王創制國家之初,即因眾人的認可而具有了一種正當性。
其次,顧氏凸顯了國家(全國)權威的至上性。顧氏認為,君主之所以產生,其目標是出于涵養平易近眾的需求,所謂“為平易近立之君”。可是就統治方法而言,作為個人的君主并不克不及周全地對國家的各個方面展開有用地管理,故而必須將權力分給臣下,使其與本身配合承擔管理全國之責。換言之,在國家創制伊始,君主權威之上已有了一個更高的全國權威。君主權威只是由國家權威衍生而出,即君主是因為職分關系的緣由承擔管理全國之責而占據統治之位并享有權力。是以,君主的權威從屬于國家權威,國家權威由此而具有了超出君主權威的至上性。
最后,顧氏強調了國家(全國)權威的無限性。顧氏認為,平易近眾對國家負有相應的政治義務,但這種政治義務應樹立國家對平易近眾好處進行保護的基礎之上。在顧氏看來,在國家創制之初,平易近眾之所以認同國家權威并實行政治義務,重要是因為國家能夠供給平易近眾在“有生之初”所不克不及獲得的各種好處,并對其進行保護,即“用全國之私以成一人之公,而全國治。”[7]反之,當國家不克不及供給這種好處保護時,則平易近眾天然沒有認同國家權威的政治義務。是以,國家權威自己就顧氏看來在其構成之時即具有一種無限性。
3.權力的國家性轉化
就顧氏在權力方面的相關論述來看,和以往儒者比擬,其話語中的權力內涵已經發生了變化。從其所屬性的角度而言,顧氏話語下的權力已經從君主所屬轉向為國家所屬,即權力具有了一種國家性。這種國家性的權力在顧氏的話語中被其稱為“全國之權”。年夜體說來,顧氏對權力內涵的這種國家性轉化重要包括兩個層面,一是“權”與“王”的分離;二是“權”與“全國”的結合。
在“權”與“王”分離的層面,顧氏重要是通過歷史溯源的方式來論證權力為王所公有現象的歷史不正當性。起首,顧氏回溯共享空間到上古三代,認為圣人在創制國家時,并非將權力據為己有,而是“以私心待全國之人,胙之土而分之國”,[8]將權力分與賢者,使其更好地管理全國。在顧氏看來,就國家創制之初而言,權力即非是由“天”賜予所謂的“皇帝”而產生,也并非是依照所謂的“君臣之理”天然而產生,而是因為圣人能與平易近興利,用其私而成其公,使平易近眾能夠安居樂業,在此基礎之上,經過平易近眾的認可而獲得管理全國之權。是以,從歷史角度出發,顧氏認為權力在構成之初便是一種從屬于國家的獨立存在,而非是君主的公有之物,由此在觀念層面將“權”與“王”分離開來。
在“權”與“全國”結合的層面,顧氏認為,既然從歷史的角教學度來看,權力并非是君主的公有之物,則君主應該將權力公之于全國,所謂“以全國之權,寄全國之人。”[9]即權力應當由君主一切轉變為國家[10]一切。由此可見顧氏思惟之卓于當時儒者之處,在與擺脫了宋明以來儒者所謂的士年夜夫與君主共治全國的論調,主張權力應從君主公有或許君臣共有的話語中抽離出來,使其與國家結合,以構成“全國年夜權”,從而實現“以全國之權,寄之全國之人”[11]的權力觀念。
二、全國之權:政治權力公個性觀念的萌發
在顧炎武有關霸道政治的闡述中,已經出現了“全國之權”的表述。如顧氏稱:“所謂皇帝者,執全國之年夜權者也”。[1會議室出租2]事實上,假如將“全國1對1教學之權”這一概念放在顧氏關于國家(全國)論述的脈絡中,我們會發現,顧氏所謂的“全國之權”就概念而言已經具有了一種政治權力公個性的意涵,這種政治權力的公個性意涵重要是顧氏在對歷史的梳理與考證的基礎上,對傳統的王權觀念舞蹈教室進行一種脈絡轉化而構成的。這種脈絡轉化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顧氏論證了君主的職位腳色性的特點,將王權從君主私屬的話語中抽離出來;二是顧氏以現代典章軌制為依據,凸出了王權作為政治權力的法式性、情勢性的特點;三是在整體性思維下,顧氏彰顯了王權的社會滲透性特點的意義。
1.君主的職位腳色性
在明清之際,思惟界已經興起了一股將君主視為一種職位腳色的思惟潮水,如黃宗羲認為君主在國家創制之初不過是一種基于“治全國”的職分而設立的職位腳色,其職責是“不以一己之利為利,而使全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為害而使全國釋其害。”[13]顧炎武身處于這一思惟潮水之中,亦將君主視為是一種基于“職分”而存在的職位腳色,并以歷史考證為基礎,通過對上古歷史的發掘與重釋系統論證了君主的這種職位腳色性的特點。
起首,顧氏回溯到上古,以三代圣王為例,強調了現代圣王并非視全國為私產,而只是將治全國作為其應盡的“職分”。由此出發,顧氏認為,在國家構成之初,君主并非是國家的本體,而只是一種政治腳色。上古賢德之人在踐君主之位后,其重要職責是因眾人之私以成全國之公,實現霸道之治。借使倘使君主只是為謀一己之私,則其統治的正當性就會消散,對于平易近眾而言已經是獨夫,而不再是君主。顧氏謂:“古先王之教,能事人而后能使人。其心不敢掉于一物之細,而后可以勝全國之年夜。舜之圣也,而飯糗茹草;禹之圣也,而手足重繭,臉孔黧黑,此其所以道濟全國,而為萬世帝王之祖也。”[14]顧氏在此之所以徵引上古舜、禹等圣王的例子,其目標重要是為本身所論證的君主是一種基于“職分”而存在的政治腳色尋找一種歷史正當性依據,并凸顯上現代圣王至勞于全國的抽像,以與后世君主私全國的抽像構成一種對比,從而使時人在追思三代“公全國”傳統的同時,能夠在腦海中從頭構成君主為全國而非全國為君主的觀念。
其次,顧氏通過對上古君王“職分”的考證,指出“王”只是六職之一,在國家中重要起指導年夜政的感化,即“坐而論道”。顧氏在《日知錄》中謂:“‘坐而論道,謂之王公。’王亦為六職之一也。未有無事而為人君者,故曰:‘皇帝一位’。”[15]這里的六職之說,重要是顧氏取自于《周禮》一書,此中有關于君主、士年夜夫以及庶人等職分的論述,如:“坐而論道,謂之王公;作而行之,謂之士年夜夫;審曲面勢,以飭五材,以辨平易近器,謂之百工;通四方之珍異以資之,謂之商旅;飭力以長地財,謂之農夫;治絲麻以成之,謂之婦功。[16]顧氏通過考證,指出在這段論述中,王與公并稱,王指皇帝,公指諸侯,兩者職責一樣,同為“坐而論道”,即管理全國。顧氏又借周代的班爵祿軌制對此進一個步驟闡明到:“為平易近而立之君,故班爵之意,皇帝與公、侯、伯、子男一也,而非絕世之貴。代耕而賦之祿,故班爵之意,君、卿、年夜夫、士與庶人在官一也。”[17]在顧氏看來,君主這一職位腳色在國家創制之時之所以產生,重要是因為管理國家的需求,君主自己與平易近眾一樣,并沒有任何神圣之處。為了更好的管理國家,社會產生分工,由此構成君主與卿、年夜夫、士等統治階層。君主與卿、年夜夫、士、庶人一樣,在政治上都具有同等性。
最后,顧氏通過對先秦、兩漢等近古歷史中“君”的概念的考核,認為后世以“君”為中間構建的等級觀念完整不合適現代先王制作,而只是后人的一種憑空觀念添加。顧氏舉上古先王之例證之曰:“《小過》之五,其辭曰‘公’,公亦君也。《歸妹》之五,辭曰:‘其君帝女之貴,以姪娣視之。’則亦君也。若曰:必皇帝而后謂之君,此后人之見耳。”[18]顧氏認為,在上古三代,“君”這一稱謂并非是皇帝的專稱,公、侯亦稱“君”。后人以“君”專指皇帝,完整不合適上古三代之制。是以,后世圍繞“君”這一概念而建構的等級次序不具有歷史正當性。在教學場地顧氏看來,在近古的兩漢,不獨公侯可以稱“君”,人臣亦可稱“君”,士庶人亦可稱“君”。“君”這一概念在上古以及秦漢時代并非是至尊之稱號。事實上,顧炎武在此之所以細致的考證上古之時“君”的稱號的演變,其目標在于以上古三代的歷史公道性來否認當下帝王獨尊“君”這一稱號所體現的等級次序,進而以此否認君主軌制的公道性,褪往添加在君主身上的種種神圣符碼,以表白君主底本的“治全國”語境中的職分顏色,彰顯其在國家中作為職位腳色的意義。
2.王權的情勢法式性
在顧氏看來,假如君主只是一種職位腳色,則君主所執之權當然并舞蹈教室非其所固有,而是因其所據之職位獲得。從這個角度來看,顧氏腦海中的王權觀念明顯的已經具有了必定水平意義上的公個性意涵,即王權從屬于國家,而并非從屬于君主個人,君主對權力只要相對性的應用權,沒有絕對性的擁有權。在此基礎上,顧氏通過一種歷史回溯的論述形式,在承接了上古霸道傳統重視典章軌制這一政治思維的基礎上,建構并闡釋了一種具無形式性、法式性的規范運行意義下的王權。這種理論建構與闡釋重要包括二個方面。
起首,顧炎武以歷史上亡國之君紂王的例子來說明王權在運行中缺乏情勢性、次序性即法制廢弛的迫害。在《日知錄》中,顧氏謂共享會議室:“小樹屋商之衰也久矣,一變而盤庚之書,則卿年夜夫不從君令。再變而微子之家教書,則小平易近不畏國法,至于‘攘竊神祗之犧牷牲,用以容,將食無災’。可謂平易近玩其上,而威刑不立者矣。即以中主守之,猶不克不及保。”[19]在此,顧氏認為,商代亡國的緣由并非僅僅是因為后世所謂的紂王無道這么簡單。在顧氏看來,商代統治至紂王之時,已經出現權力運行紊亂的征兆,表現為在統治階層,官員“不從君令”;在被統治階層,平易近眾“不畏國法”。整個國家出現了“威刑不立”的局勢,即權力已經無法情勢化、法式性的運行。在這種政治佈景下,紂王一系列的政治行為只是對商代亡國的進程起到了催化感化,而并非其重要緣由。是以,顧氏認為,權力在運行中假如缺乏一種情勢性、法式性的規制則會對國家起到難以估計的負面效應。
其次,顧氏在對歷史上權力運行軌制考核的基礎上,強調了權力情勢性、法式性的主要性。顧氏認為,權力的運行必須要有一套法制對其進行規制。只要在一種良善的法制規制下,權力才幹夠發揮正面的功能,以構成“人從法”的局勢,否則則會構成“法從人”的墮落狀態。國家的興盛必須樹立在“人從法”的權力運行基礎之上。在《日知錄》中,顧氏舉年齡時代叔向之語對此釋之,謂:“叔向與子產書曰:‘國將亡,必多制。’夫法制繁,則巧猾之徒皆得以法為市,而雖有賢者,不共享會議室克不及自用,此國事所以日非也。善乎杜元凱之解左氏也,曰“法行則人從法,法敗則法從人。”[20]由此可見顧氏幻想中的權力運行形式明顯地具有一種情勢性、法式性的特點。
3.王權的社會滲透性
顧氏認為,權力個人空間的情勢性、法式性的運行必須樹立在社會支撐的基礎之上,即霸道政治中的權力運行必須要獲得社會的支撐,并能夠與社會有機的融合在一路。顧氏之所以會構成這種觀念,重要是因為就他看來,中國社會是以宗族為單位而樹立起來的。在歷史的演進中,各個宗族已經構成了頗有地區顏色的自治傳統。這種宗族自治傳統雖然在必定水平上維持了處所的穩定次序,但其弊病也顯而易見,平易近眾在宗族自治的傳統下往往將忠誠投向于“家”而“國”,由此形成了國家權力在運行中缺少社會層面的支撐。家與國構成二分,宗族主義及其衍生的地區主義風行。官員、士人與平易近眾往往以地區或許血緣為紐帶組成國家權力以外的各種關系網,阻礙了權力的情勢化、法式化運教學場地行。在《日知錄》中,顧氏借荀悅之言對此議論到:“‘言論者計薄厚而吐辭,選舉者度親疏而舉筆,苞苴盈于門庭,聘問交于途徑;書記繁于公函,私務眾于官事。’世之弊也,古今同之,可為慨氣者此也。”[21]為改變這種家、國二分的局勢,使社會成員能夠將忠誠意識投向國家,顧氏以霸道為指向,強調了權力在社會中滲透的主要性。在他看來,為了能夠解決這種宗族中間主義所帶來的種種迫害,必須要整飭“王綱”,以構成強而無力的國家權力,使其有機的滲透到整個社會中,彌合家”、國二分所導致的鴻溝,進而收到“其有不善之萌,莫不化于閨門之內”[22]的功能。
三、君臣相正:權力內在制衡的軌制性建構
在瑜伽教室顧炎武所建構的霸小樹屋道政治中,王權經過顧氏的脈絡轉變后獲得1對1教學的公個性的意涵,相當水平上呈現出一種公個性政治權力的表征。假如將剖析的角度轉向王權內部的結構,我們會發現顧氏的霸道思惟中的王權這一概念已經具有了結構性的分化,其內部包括三種重要的子權力即委托權、行政權、封駁權。這三種基于王權效能性劃分下的子權力在顧氏所建構的霸道政治中已經具有了一種軌制性的內在制衡關系。
1.王權的效能性分化
在顧氏的霸道話語中,王權已經并非是單純的君主權力,罷了經是具有公個性意涵的政治權力。就顧氏已有的著作的內容來看,顧氏在關于王權的批評與討論中已經自覺的有一種對王權內涵進行重建的顏色,重要表現為顧氏從王權的效能層面進行劃分,從王權中析出了委托權、行政權、與封駁權。之所以從王權平分出這三種子權力,重要是因為顧氏從歷史經驗出發,通過比較中國歷代典章軌制的優劣,詳細講究了歷史上的隆盛治世中君臣各自的“職分”內容,得出了“獨治則刑繁、眾治則刑措”[23]的結論。年夜體說來,顧氏重要是在君、臣各自“職分”的討論基礎上而展開對王權的效能性劃分。
在君主的“職分”層面,顧氏以幻想中的三代圣王堯、舜等為參照,認為在上古治世,君主只是行使委托權,即將權力授予年夜臣,其本身并不直接干預具體的管理瑜伽場地活動,故而周官上有“建官惟百”之說。而自夏、商至于漢初,君主直接行使權力的趨勢越來越年夜,但并沒有完整掉往古意。顧氏舉杜佑《通典》中關于漢初官制的描寫對此論證到:“漢初,貴爵國百官皆如漢朝,惟丞相命于皇帝,其御史年夜夫一下聚會場地皆自置。”[24]并指出“求治之君,其可以皇帝而預銓曹之事哉!”[25]由此角度出發,顧氏建構了其幻想中的君主“職分”:一是象征性的執有國家權力,以此成為凝集國家的象征。二是將權力的行使權授予以宰相為首的百官,使宰相能夠統帥百官對國家展開管理。由此可見,顧氏幻想中的君主“職分”重要是行使國家象征意義下的權力委托權,即將權力的行使權委托給百官,從而使國家能夠良善運行,達到年夜治。
在百官的“職分”層面,顧氏認為百官與君主在管理國家層面實為一體,是君主委托權力的客體,其“職分”重要是把握權力的具體行使權以管理國家。為了使百官能夠更好行使其行政權,顧氏主張君主將權力委托給百官時,應做到三方面:一是要延長官員的任期,使其能夠從容處理任內的各種事務,以此避免任期過短所形成的後任與后任官員相互推諉其責的現象。二是加年夜官員特別是處所官員的權力,使其能夠不畏科條繁文而處理政務,以避免具體的行政行使權為吏胥所籌劃。三是在官員的任用上,在中心層面應將官員的任用權交于宰相,使其能夠獲得充足的保舉權力,即宰相提名任用官員而君主認可并儀式性地授予權力。在處所層面,顧氏主張將權力下放給作為處所基礎行政單位的縣令上,加年夜其權力的自立性,使其獲得充足的權力行使權。就諫官的職分而言,顧炎武認為應設置軌制化的諫官機構,使其把握封駁權,以同時展開對君主的委托權和百官的行政權的一種制衡。事實上,在顧氏所建構的霸道政治中,有一個基礎的制衡關系,即君主與百官之間的制衡。君主通過授予百官以行政權而獲得權力的委托權,百官因君主對其權力委托而獲得交流了行政權,兩者是以而具有一種雙向制衡的關系。可是,雙向的制衡關系能夠因為兩者之間的某一方過于強勢而掉衡。是以,顧氏通過建構了一種軌制化的諫官軌制,使其能夠均衡君主與百官之間的權力關系,使任何一方不至于衝破規范性約束而肆意擴張。
2.權力間的相互制衡
顧氏在對王權進行公個性意涵轉化的基礎上對王權進行了效能性的劃分,從王權的母體中析出了三種子權力即委托權、行政權、封駁權。在顧氏有關這三種權力的相關論述中,我們可以發現三者之間存在著一種協同語境中的制衡關系,重要表現為:第一,以權要機構即百官的行政權制衡君主的委托權,第二,以諫官的封駁權制衡權要機構的行政權。
外行政權對委托權的制衡上,顧氏認為,君主因居于國家首腦的位置而正當的擁有權力即“執全國之年夜權”。[26]這種“全國之權”在整個國家中具有一種至高性。君主假如同時具有這種權力的一切權與行使權,則會從頭演變為君權至上的局勢。為此,他在君臣“職分”的話語下對“全國之權”的一切權與行使權進行了分離。在他看來,君主因其承擔國家首腦的“職分”而象征性地享有權力的一切權,為了更好的管理全國,君主將權力委托給百官。通過權力委托,百官是以獲得了與君主共治全國的“職分”而享有權力的行使權。當君主將權力委托給百官之時產生了一種權威轉授,即官員是以而獲得了“兼顧之君”的資格,在某種水平上構成了對君主權力的一種制衡,兩者權力由此而獲得了相對的均衡。
在封駁權對行政權的制衡上,顧氏認為,在確立了君主與百官權力的各自邊界后,君主作為國家首腦享有權力的一切權,百官作為權要機構而享有行政權。兩者在權力的天平上達成了一種相對均衡的狀態。可是百官因把握了對各種具體行家教政事務的處理權而在政治過程會構成對權力壟斷的局勢,這種對權力行使的壟斷不成防止的會產生諸如決策錯誤、政治墮落等問題。是以,顧氏在對歷代官制梳理的基礎上,將此中的封駁軌制提掏出來,使其對行政權產生了一種制衡的關系。這種制衡關系重要表現為兩方面:一是對權要機構在具體的行政過程中的政令展開封駁,減少權要機構在政治運作中的決策錯誤。二是對權要機構中的個人展開監督,避免權要機構中的權要應用信息的不對稱性而以權謀私,構成政治腐壞。在顧氏看來,通過這兩方面的制衡,諫官機構對權要機構就權力的行使層面而言則構成了一種制衡。
3.制衡機制的軌制化
在中國政治軌制的沿革中,往往會在特別的時域下構成必定的權力制衡軌制,如漢代後期的中外朝軌制,唐初的三省六部軌制等。可是就政治功效而言,這些權力制衡軌制往往在實行一段時間后會因無法軌制化而產生急劇的效益遞減問題,進而導致各種政治弊病。顧氏對此亦有自覺的認識,在對中國傳統政治反思的基礎上,顧氏指出了歷代權力制衡機制無法軌制化的緣由:一是君主對政治機構權力的侵奪;二是制衡機制的內在建構理念存在缺點。有鑒于此,為能夠有用的使其建構的霸道政治中的各個子權力構成軌制化的制衡機制,顧氏以歷史經驗為參照提出了二種重要的解決辦法:
第一,顧氏認為起首要改變君主對政治機構的權力的侵奪局勢。在顧氏看來,君主不斷干預政治機構的權力是歷代權力制衡機制無法軌制化的重要緣由,是以,必須對君權進行必定的限制。年夜體說來,顧氏所構想的對君權的限制辦法重要有三項:一是從權力制約權力的角度對王權進行一種公個性意涵的轉化,從其效能性的角度將王權析為委托權、行政權、封駁權。君掌管有委托權即委托給舞蹈教室百官政治權力的權力,百官持有行政權,而諫官則持有封駁權。三者之間構成一種制衡關系。二是從社會制約權力的角度出發,顧氏主張在處所上實行一種充足的自治,在處所自治的基礎上恢復現代的宗族自治軌制,以宗族自治軌制來對抗君權。三是從輿論制約權力的角度倡導恢復清議,以構成一種“公全國”的輿論監督。顧氏認為,在這種輿論監督下,無論是官員的權力或許是君主的權力都會遭到其影響從而趨于規范行使的狀態。
第二,針對中國歷代權力制衡機制在理念層面上以天道或許天理為基礎而建構其軌制的特點,顧氏在闡述其幻想中的權力制衡機制時,采取了一種與之分歧的建構方式,即從經驗角度出發,在剖析歷代典章軌制興衰沿革的基礎上,將幻想中的權力制衡機制樹立在歷史經驗的基礎之上,即“參于古,驗于今。”[27]顧氏通過對文本的考證,舉“古前賢王”創制軌制的例子對此進行論證,認為古之年夜賢與圣王皆強調歷史經驗的主要性,如傅說、武王都認為在軌制建構上瑜伽場地應上法前代圣賢治國之古訓,而非以玄思作為治國的基礎。古之圣賢既然確定了“古訓”的主要性,則后世的“繼體守文”之君更應以“古訓”作為治國的參考。在創制軌制時應該采用成王“學古進官”的方式,即以歷史經驗為基礎而建構具體的政治軌制。事實上,顧氏在此舉現代賢者與圣王例子的意圖,重要是為其設置權力制衡機制所采用的理念方式增添歷史正當性,以逆轉先代儒者所采用的將權力制衡機制的內在理念樹立在抽象的形上學基礎上的路徑。
四、結論
由上述可知,就儒學發展史的角度而言,明清之際以顧炎武為代表的儒者在國家觀念、權力認知及其軌制建構三個方面的理論闡釋相較于此前的儒者而言已經有了本質的分歧。事實上,儒學發展至明清之際,其內部已經出現了自我更換新的資料的趨勢。此前的宋明儒者往往將學術思慮的重點放在若何窮心盡性以體貼天理的問題上。受此影響,他們在思慮與處理政治問題時也相應地呈現出一種“政治的心性化”的表征。這種“政治的心性化”使得宋明時代的儒者往往無法認識到政治領域的獨立性。而至明末清初之時,儒者在學術思慮上開始轉向了現實的政治問題,心性問題已經不是其運思聚焦的重點。在這種時代脈絡中,顧氏敏銳的關注到了儒學的這種典范轉移的趨向,自覺性的以霸道政治為指向而建構了系統性的理論學說。就其霸道思惟中的國家觀念、權力認知及其軌制建構三個方面相關論述來看,顧氏實際上已經將政治領域視為一種獨立性的存在,擺脫了宋明儒者將政治領域視為品德領域的一種延長的觀念。顧氏所做的這種思惟盡力為清儒所承襲,清代漢學學者皆在顧氏的思惟基礎上繼續推進,由此奠基了“儒家思惟從‘晚世’(earlymod舞蹈場地ern)邁向‘近代’(modern)的基礎,為十九世紀風狂雨驟的思惟變局而鋪路。”[28]
注釋:
[1] 參見甘懷真:《皇權、禮儀與經典詮釋:中國現代政治史研討》,第158頁,上海:華東師范年夜學出書社,2008。
[2] 華東師范年夜學古籍研討所收拾:《顧炎武選集》卷18,第527頁,上海:上海古籍出書社,2011。
[3] 《顧炎武選集》卷20,第12頁。
[4] 《顧炎武選集》卷21,第60頁。
[5] 《顧炎武選集》卷21,第60頁。
[6] 《顧炎武選集》卷21,第60頁。
[7] 《顧炎武選集》卷21,第60頁。
[8] 《顧炎武選集》卷21,第57頁。
[9] 《顧炎武選集》卷18,第398頁。
[10] 中文話語下的“國家”凡是具有三種面向的含瑜伽教室義:一是指領土意義面向的國家(country),二是指平易近族意義面向的國家(nation),三是指政權意義面向的國家(state),顧氏此處的“全國”事實是指作為政權意義上的國家概念。參見楊光斌:《政治學導論》,第110頁,北京: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11。
[11] 《顧炎武選集》卷18,第398頁。
[12] 《顧炎武選集》卷18,第398頁。
[13] 孫衛華:《明夷待訪錄校釋》,第8頁,長沙:岳麓書社,2011。
[14] 《顧炎武選集》卷18,第334頁。
[15] 《顧炎武選集》卷18,第236頁。
[16] 《周禮正義》第7冊,第3105-3111頁,北京:中華書局,2013。
[17] 《顧炎武選集》卷18,第328頁。
[18] 《顧炎武選集》卷21,第96頁。
[19] 《顧炎武選集》卷18,第102頁。
[20] 《顧炎武選集》卷18,第364頁。
[21] 《顧炎武選集》卷18,第136頁。
[22] 《顧炎武選集》卷18,第282頁。
[23] 《顧炎武選集》卷18,第2交流82頁。
[24] 《顧炎武選集》卷18,第114頁。
[25] 《顧炎武選集》卷18,第115頁。
[26] 《顧炎武選集》卷18,第398頁。
[27] 顧氏謂:“引古籌今,亦吾儒經世之用。”見《顧炎武選集》卷21,第141頁。
[28] 黃俊杰:《東亞文明交通中的儒家經典與理念:互動、轉化與融會》,第61頁,臺灣:國立臺灣年夜學出書中間,2011。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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